获证组织和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发稿时间: 2016-11-04 来源: admin


一、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选择认证机构,申请初次认证和再认证;

(2)有申诉和投诉的权利;

(3)有保守组织秘密的权利;

(4)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认证的有关规定;

(5)为实施审核做出所有必要的安排,包括在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和解决投诉时,为审核所有的文件、记录、人员、过程和区域提供条件;

(6)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评审员或实习审核员)提供条件,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7)仅在获准认证的范围内说明获准资格;

(8)在各种媒体中对管理体系或产品已获得认证的宣传应符合本机构的要求。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本机构的声誉,不得作出使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9)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或当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认证证书失效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及相关宣传活动,并按本机构的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10)管理体系认证只能用认证来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本机构的批准;产品认证可以用认证来证明其获证产品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并得到本机构批准;

(11)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或审核报告中的任何一部分;

(12)在获得认证后遵守认证机构的公开文件《获证组织信息通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二、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认证规定,在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

(2)依据合同进行审核,决定组织是否满足了认证注册的要求;

(3)在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内颁发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对于认可业务范围之外的认证服务,颁发只带有本机构认证标志的证书;

(4)不从事任何有关认证咨询,也不与任何咨询机构有合作关系,或达成给予介绍费等任何协议或默契;

(5)不以任何名义给予申请认证人或其代表回扣或给予中间人介绍费,并以此招揽认证客户。否则,将严重违反认可要求,直接影响本机构的认证资格;

(6)不与任何咨询机构/人员的咨询收费发生任何关系;

(7)独立签署认证合同,不得与咨询合同一揽子商洽或签发认证和咨询的总合同;

(8)无不正当理由,不应全部或部分免收认证费用(公益性认证除外)。否则,将严重违反认可要求,直接影响本机构的认证资格;

(9)对相关机构所从事咨询活动/项目进行控制,并不承接其2年内咨询过的组织的认证申请;

(10)在安排审核组对组织进行审核时,将不安排与受审核组织有利益冲突/竞争对手关系的人员参加;

(11)除认可规范文件要求公示的信息以外,在受理组织的申请及在审核过程接触到的一切有关组织的信息,本机构及本机构的人员有责任保守秘密,未经组织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者泄漏。

(12)本机构对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性负责,并对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通过认证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要求。